发现购买的进口食品未贴中文标识,能否主张十倍赔偿?近日,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识案,判决销售者对消费者退一赔十!
案件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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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9月,刘某在A商贸公司处购买进口红酒一箱6瓶,单价元,货款共计元。后刘某发现红酒外包装和瓶身均无任何中文标识,刘某认为A商贸公司出售的进口红酒不符合《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在与A商贸公司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后,刘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A商贸公司退款元,并支付十倍赔偿0元,共计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A商贸公司销售的案涉进口红酒,瓶身及外包装均无任何中文标签及中文说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同时,A商贸公司亦未提交检疫证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证据证实其销售的红酒经检验合格。故判决:A商贸公司退还刘某货款元,同时刘某向A商贸公司退还所购红酒6瓶,如不能退还则按元/瓶的单价扣减价款;A商贸公司向刘某支付十倍赔偿金0元。
法条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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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
第九十七条规定:“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原标题:《以案释法丨进口红酒未贴中文标识?法院:退一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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