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马幼蓝连逸夫
前言
今年以来,多家信托公司“暴雷”,四川信托的13项违规事项,吉林信托、中泰信托的逾期兑付,新华信托的破产清算......似乎预示着信托行业“寒冷期”的到来。
信托公司的连续“暴雷”揭示了信托产品存在的诸多问题,其中部分信托产品存在着明显的“资金池”业务特征,结合我们代理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经验,对信托产品的“资金池”业务作如下分析:
一、基本特征:信托产品的“资金池业务”
“资金池”业务本身是金融用语,其所指范围较广。结合现行规范,信托业务中的“资金池”规范主要集中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年四部委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资管新规》)中,其中年的《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要求“做好资金池清理。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非标准化理财资金池等具有影子银行特征的业务。”《资管新规》第十五条明确“金融机构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
结合《资管新规》的描述,“资金池业务”实质上是指将每只独立信托产品的资金混合使用的业务。其主要特征主要是“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
1.滚动发行
一般而言是指信托产品的滚动发售,并非一次性发行完毕。即通过连续发行新的信托单元和到期续发信托单元,以此来保障信托资金的稳定性。
2.集合运作
集合运作也称“混合运作”,是指作为受托人的信托公司将不同时间发行产品募集的资金进行集中,并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使用。该种运作方式的直接后果便是无法识别投资人资金和实际底层资产直接的对应关系。
3.分离定价
分离定价是指投资人认购价格与资产实际价格的分离,较为明显的表现在于同一信托产品存在不同的认购价格。换言之,信托产品的申购或赎回时没有进行合理估值,脱离了底层资产的实际收益水平。
二、实务症结:“集合信托计划”与“资金池业务”
在我们代理的营业信托纠纷案件中,案涉信托计划属于多期发行的“集合信托计划”。且银保监局已经明确了信托公司在管理案涉信托计划时存在“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
但信托公司抗辩案涉信托计划并不构成“资金池业务”。理由是案涉信托计划属于“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公司认为银保监局仅是认定案涉信托计划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并未认定案涉信托计划构成“资金池业务”。而且案涉信托计划属于“集合信托计划”,本身就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的特征。并不能以特征推倒结论的成立。结合“资管新规”第十五条中关于资金池的规定是“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而案涉信托确系一只产品,已经就该只产品的信托计划独立建账,所以符合“资管新规”的规定,不存在“资金池”问题。
分析:首先,应当区分“集合信托计划”及“资金池业务”的法律关系。根据《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资金信托业务可以依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单独或者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单独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是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单个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单独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资金指信托投资公司接受二个或二个以上委托人委托、依据委托人确定的管理方式或由信托投资公司代为确定的管理方式管理和运用信托资金的行为。”
依据上述规定可见,仅是“集合运作”并不完全等同于“资金池业务”,但需要说明的是,集合信托计划区分单一信托的标准是在于委托人人数的不同,无论是集合信托还是单一信托,对于独立的各期信托计划而言,均应当做到每只资产管理产品的资金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资管新规》虽然并没有对“每只资产管理产品”作出明确的定义,但“资金池业务”的本质在于能够造成单个理财产品无法实现成本可算、风险可控,无法进行产品估值和测算投资收益。或者说混同了不同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及损失情况。
对于分期发行的信托计划而言,各信托计划到期时间完全不同,每期投资者退出时间也不同。集合运作加上滚动发行的结果就是,看似均在一个信托计划中,实则是完全隶属于不同期之间的投资者资金的混同,直接导致产品投资期限、投资收益的混乱,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转移。由于资管产品的收益和风险在投资者之间流转,那么,不同时期退出的投资者会受到不同的对待,投资者获得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是不匹配的。
其产生的直接结果可能是后一期进入的信托资金用于偿付前期到期的信托收益的情形。因此,为避免滚动发现的“集合信托计划”陷入“资金池业务”,首个要求便是针对每一期的信托单元进行“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
总结:在金融产品模式日益复杂的当下,特别是对于多层嵌套资产管理产品。还原资管产品的本质属性是对资管产品认识的首要内容。在资管产品发生兑付风险时,应当审慎地区分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避免因多层嵌套后陷入“资金池业务”的怪圈中。
作者简介:
马幼蓝律师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业务部负责人
CWMA国际认证财富管理师
浙江大学学生职业导师
杭州市大学生创业导师
作者简介
连逸夫
浙江东鹰律师事务所公司业务/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部律师,经济法学硕士,浙江工商大学财税法学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专注于民商事案件,主要领域为公司股权、财税法及争议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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